党委书记 党委全面工作,侧重抓政治生态、党建、招商引资、营商环境
浦腾飞 党委副书记、乡长 政府全面工作,侧重抓财政、经管、人事、统计、乡村振兴
杨井志 人大主席 人大全面工作,主管农业 永进村
刘得金 党委副书记 党群、常务、信访、政法、安全、禁毒、应急、巡察整改、意识形态,协助党委书记抓营商环境、招商引资 永华村
宋伟东 纪检书记 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巡察整改,协助党委书记抓政治生态 永利村
李再妍 党委委员、副乡长 "文化、教育、卫生、计生、新农合、新农保、民政、负责分管行业信访、安全、党风廉政、意识形态" 永升村
祁继忠 "党委政法委员武装部长" 武装、消防、退役军人,协助副书记抓政法、综治、社会治安(铁路沿线)代管宣传,联系电业、邮政、通讯、金融等派驻机构,负责分管行业信访、安全、党风廉政、巡察整改、意识形态 永久村
赵 静 组织委员 党建、组织工作 永华村
刘 鹏 副乡长 乡村振兴,协助人大主席抓农业 永升村
杨 超 副乡长 土地、乡建环保、交通、小城镇、村屯环境,负责分管行业信访、安全、党风廉政、巡察整改、意识形态 永久村
王淳 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负责党群服务中心日常工作
1、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农村村乡财会账簿的记载、核算、分配、报表及财会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村乡集体经济的财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案件。
2、农牧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全心全意帮助全乡广大农户搞好绿色食品生产和科学种田,为振兴乡经济服务。大力发展乡特色农业,重点抓好植树造林、水产养殖、农技推广、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机械化。
3、 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承担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的供养;农村医疗救助服务;住房、取暖、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服务;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优待资金的发放;救济救灾等公共民生、民政事务。
4、综合文化站: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工作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5、 财政所:负责农业补贴等财政工作
6、 司法所:民间的纠纷调解等工作
7、 土地乡建:农村住建的相关工作
8、 计生办: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9、 水利站:堤防、河长等工作
10、扶贫办:精准扶贫等相关工作
11、 安监站:域内的生产安全等工作
联系电话:4405010
欢胜乡位于庆安县西部,距离县城17公里,辖五个行政村,44个自然屯。土地总面积140700亩,人口19605人,4466户,属于远郊乡镇。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公开信息范围
欢胜乡人民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国家、省、市、县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公众可到欢胜乡人民政府查阅办事指南、服务指南、部分文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时间
欢胜乡人民政府办事大厅是乡政府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推进全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地址:欢胜乡人民政府办事大厅所在地。办公时间:五天工作制,早8:30上班,晚5:00下班,中午11:30至13:30休息;联系电话:0455-4405010。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1、信函、电话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3、申请人申请获取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六、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答复期限为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